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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 左雨晴)12月2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为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供规范统一、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2月25日实施。
据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副司长荆琼华介绍,相比较2021年7月制定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新《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统一了信用修复规则,增加了便民利企创新举措。
一是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办法》将双随机检查、食品安全抽检、产品质量抽查、认证有效抽查等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纳入修复范围。同时,将破产重整企业纳入信用修复范围。
荆琼华指出,企业破产重整前,往往因存在各种不良信用记录,难以顺利开展破产重整。市场监管总局在规章中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破产重整企业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就可以申请临时信用修复,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措施,为破产重整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办法》将违法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了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原则上,轻微违法失信的可不予公示或公示满3个月后即停止公示;一般违法失信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严重违法失信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
三是进一步缩短公示期和办理时限。《办法》将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七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的效率。
四是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和信息查询披露。《办法》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强化了对第三方社会机构公示行为的监管。针对第三方社会机构不及时更新信用修复信息的问题,明确规定其对外提供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即时更新;有关第三方社会机构在开展信息查询服务活动中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建立信用修复领域信息查询披露制度。允许相关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相关信用修复记录,这也是信息查询披露制度信用修复领域的实施运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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